影视作品陷纠纷权利约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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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13:45:46 来源: 国家版权局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针对电视剧《产科医生》著作权人对涉案剧照和海报著作权维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并未侵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一出,引发业界热议。目前,热门影视剧的剧照、海报和截图被用作各种娱乐场所、游戏产品或者餐饮服务的背景图片,针对这种现象,相关权利人可以维权吗?

 

影视剧的剧照、海报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剧照是指用于影视剧宣传的一种照片,用来表现剧中主要情节或人物形象;而影视剧的海报主要通过选取若干具有视觉吸引力的剧照或者另行拍摄若干张相关的照片,再配以其他文字、色彩,通过构图设计,实现抓取潜在观众眼球的目的。影视剧的剧照一般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摄影作品,即“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影视剧海报的构成元素包含剧照、绘画、图形、色彩和文字,因此,从作品类型上来看,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即“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一幅优秀的电影海报,其市场价格有的非常高昂。据报道,德国科幻电影《大都会》的海报曾于2005年开出售价69万美元,并被人买走,而7年之后,这幅海报又重出江湖并标出了85万美元的新价。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影视剧的剧照、海报和影视剧密切相关,但其权利人却未必是影视剧的制片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制片人只是对影视剧整体意义上享有著作权,其权利范围并不及于影视剧的剧照和海报,除非制片人通过合同的方式从剧照的拍摄者或者海报的设计者处取得相应作品的著作权。正因为这一原因,在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例中的《产科医生》海报、剧照、截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指出,在未提交涉案剧照、海报的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任何著作权证明的前提下,不能仅凭原告系涉案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当然推定其为该影视作品剧照、海报的著作权人。

 

影视剧画面的截图是利用计算机软件截取的影视剧某一时间点的可视图像。必须指出的是,对于影视剧海报或剧照构成作品,符合人们的一般观念和经验认知;但对于影视剧动态画面的某幅截图是否构成作品,人们并不容易达成共识。这是因为,在一般人的心目中,影视剧本身属于动态、变幻的视频,而并非PPT那样生硬连接的一系列静态画面。但事实上,影视剧的拍摄原理,就是借助机器高频拍摄一系列连续的照片后,通过仪器快速播放,利用人类视觉的短暂记忆特性,形成一种模拟的动态效果。因此,整部影视剧实际上可以看成由诸多的静态摄影画面组成。而影视剧的这种单帧画面如构成作品,在类型上可归类于摄影作品,但同样必须符合作品构成的基本要求。例如,在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的新丽公司诉康凯公司等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法院就表明了这一立场。法院认为,就电视剧中画面截图而言,电视剧作为一种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独创性固然体现在动态图像上,但动态图像在本质上是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换言之,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态拍摄完成,但也体现了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体现出了独创性。鉴于电视剧属于在特定介质上对物体形象的记录,当其特定帧图像所体现出的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时,该图像便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由此可见,尽管影视剧作品是动态的,但他人截取其画面并擅自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时,如果该画面符合独创性要求构成作品,权利人仍然可以诉诸著作权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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