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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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12:44:55 来源: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6年11月7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8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该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此外,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网络安全法、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及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等出席新闻发布会。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该法共分为总则,电影创作、摄制,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方面。
有记者提出,电影产业促进法把电影的备案、审批等工作下放到地方管理部门后,会不会存在各地标准不一样的问题?对审查标准会不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如何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对于这一问题,阎晓宏表示,简政放权、激活市场的活力是电影产业改革推动的重要方向。这次通过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把实践中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写入了电影产业促进法,比如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等。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新增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项目,这是取消和减少审批项目。
在放权问题上,阎晓宏表示,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之前,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使的权限,包括电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这次大部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为了防止各地审查管理和审查结果标准与尺度在把握上不一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在本法第18条还设置了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再审的条款。
阎晓宏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后,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的监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注重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力度。在本法第46条明确了监管责任,要求实施信用制度。他表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认真贯彻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下放以后的审查、审批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并且加强对有关机构特别是审查人员的培训工作,规范各地的审查、审批事项,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另外,就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了哪些措施,加大电影产业扶持力度和支持引导电影产业做大做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瑞贺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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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等出席新闻发布会。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促进电影产业健康繁荣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电影市场秩序,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该法共分为总则,电影创作、摄制,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产业支持、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个方面。
有记者提出,电影产业促进法把电影的备案、审批等工作下放到地方管理部门后,会不会存在各地标准不一样的问题?对审查标准会不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如何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对于这一问题,阎晓宏表示,简政放权、激活市场的活力是电影产业改革推动的重要方向。这次通过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把实践中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写入了电影产业促进法,比如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等。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新增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项目,这是取消和减少审批项目。
在放权问题上,阎晓宏表示,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之前,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使的权限,包括电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这次大部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为了防止各地审查管理和审查结果标准与尺度在把握上不一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序,在本法第18条还设置了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再审的条款。
阎晓宏认为,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后,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的监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注重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力度。在本法第46条明确了监管责任,要求实施信用制度。他表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认真贯彻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下放以后的审查、审批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并且加强对有关机构特别是审查人员的培训工作,规范各地的审查、审批事项,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另外,就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了哪些措施,加大电影产业扶持力度和支持引导电影产业做大做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王瑞贺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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